当事人:宁波高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一号116-118室
根据《财政部关于2019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9〕44号)和《关于2019年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甬财政发〔2019〕793号)要求,本机关对你公司实施了监督检查,现作出如下监督检查意见:
一、政府采购代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采购委托代理协议相关约定的法律引用错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有关规定。
2.采购文件约定“投标人要求具有《浙江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单位备案确认书》并在宁波市卫生局完成备案”为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3.采购文件约定“多家供应商参加投标,如其中两家或两家以上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为同一人或相互之间存在投资关系且达到控股的,或提供的是同品牌同型号产品的,应当按一家供应商认定”的表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
4.采购文件约定“多家供应商参加投标……或提供的是同品牌同型号产品的,应当按一家供应商认定。评审时,取其中通过资格审查后的报价最低一家为有效供应商;当报价相同时,则以技术标最优一家为有效供应商;均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集体决定”的表述,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
5.采购结果确认没有采购人相关书面材料或说明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6.采购文件未载明给予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价格扣除,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五条和《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
7.采购评审中对供应商资格审查主体不符合规定要求,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规定。
8.中标(成交)公告的发布日期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日期不一致,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规定。
9.采购结果公告内容不完整,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规定。
10.采购文件约定的保证金退还时间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载明的时间不一致,且保证金不计息,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八规定。
11.采购档案不完整,部分采购项目未对投标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部分采购项目的档案资料缺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和《浙江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浙财采监字〔2009〕6号)第七条规定。
以上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有被查检单位提交的有关政府采购项目资料、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在案佐证。
二、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你公司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监督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本机关(宁波市北仑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报送书面整改情况。
宁波市北仑区财政局
2020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