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余采决处字[2023]3号

宁波政府采购网 2023-08-02 00:00:00

余姚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余采决处字[2023]3号

投诉人:杭州得壹科贸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富阳区富春江南大桥南路166-45号      

被投诉人1:余姚市水利局                                        

地  址: 余姚市南雷路315号

被投诉人2:嘉兴市银建工程咨询评估有限公司                                        

地  址: 余姚市南雷路328号合力大厦南幢5楼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 余姚市水利局本局防汛物资储备采购(重发)项目编号:JXYJ-2023-010”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6月28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 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针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我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向余姚市财政局提起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无视相关法律法规,答复:“根据您提出的意见我们参考《宁波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或者评审标准没有细化和量化,使用“优”“良”“中”“一般”等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时,未明确判断标准;或者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审标准的分值未量化到区间 提出“优于(或负偏离)招标文件技术、服务要求的可加(减)分,但未量化具体加(减)分标准的以“知名”“一线”“同档次”“国产品牌“国际品牌” 等不明确的语言表非量化指标或标准作为评审因素:我们在本项目的打分项中没有使用“优”“良”“中”“一般”等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分值设置是根据相关规定设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处理敷衍塞责、词不达意,编制的招标文件中评审标准存在问题,招标文件第二章中评审标准中使用“合理、可靠、稳定、低、较为、基本、较差、简略、模糊”等(这些表述和“优”、“良”、“中”、“一般”等都属于容易引起歧义的模糊表述)容易引起歧义的模糊表述时,未明确判断标准,也没有规定评标标准,更没有依法依规将评审指标量化、细化。

如:(1)“产品选型及配置(10分)”评委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图片及检测报告进行评审。货物质量及说明较为成熟得2分;货物质量及说明性能简单得1分;货物质量及说明未提供,不得分;不累计得分;(3分)货物式样完整、合理、完善得3分;式样完整、合理得2分;式样基本完整、合理得1分;式样不合理的,不得分;不累计得分:(3分)设备性能描述清晰、完善得2分;设备性能描述清晰得1分;设备性能描述较差,不清晰不得分;不累计得分;(2分)产品实际功能操作介绍完善、合理得2分;产品实际功能操作介绍完善得1分;产品实际功能操作介绍不完善不得分;不累计得分;(2分)本项满分10分。提供货物图片和检测报告。未明确什么是“完整、合理、完善”的满分方案;什么是“完整、合理”的满分方案;什么是“清晰、完善”的满分方案,什么是“清晰”的满分方案,未明确“完善”的标准,也未对评分标准进行细化量化。“供货方案(8分)”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具体供货方案(含供货进度计划表清晰、合理,得2分;供货进度计划表清晰,得1分;供货计划表模糊,不得分,不累计得分;(2分)进度保障安排完善、合理,得2分;进度保障安排完善,得1分,进度保障安排简略或未提供不得分,不累计得分;(2分)。数量及保证措施合理、准确得2分;数量及保证措施合理,得1分数量及保证措施有误未提供,不得分,不累计得分;(2分)提供合理、详细供货路线图,得2分;(2分)本项满分8分;未提供提供合理供货路线图不得分,未明确什么是“完整、合理、准确”的满分方案;未给出“完整、合理、准确”的标准,也未对评分标准进行细化量化。“售后服务方案(5分)”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对其针对本项目制定的售后服务方案、退换货处理方案完整、合理、科学,得3分;售后服务方案、退换货处理方案完整、合理,得2分;售后服务方案、退换货处理方案基本完整(合理,得1分不累计得分;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售后服务响应时间(1分)合招标文件规定维修时间(1分)本项满分5分;未明确什么是“完整、合理、科学”的满分方案;未给出“完整、合理、科学”的标准,也未对评分标准进行细化量化。“质量保障措施及承诺(3分)”提供质量保障措施及承诺,措施完善(2分)、承诺全面(1分),进行评议。本项最高得分3分未明确什么是“完善、全面”的满分承诺;未给出“完善、全面”的标准,也未对评分标准进行细化量化。

事实依据: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中评审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产品选型及配置(10分) 主观分评委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图片及检测报告进行评审货物质量及说明性能可靠、稳定、故障率低得3分;货物质量及说明较为成熟得2分;货物质量及说明性能简单得1分;货物质量及说明未提供,不得分;不累计得分;(3分)货物式样完整、合理、完善得3分;式样完整、合理得2分;式样基本完整、合理得1分;式样不合理的,不得分;不累计得分;(3分)设备性能描述清晰、完善得2分;设备性能描述清晰得1分;设备性能描述较差,不清晰不得分;不累计得分;(2分)产品实际功能操作介绍完善、合理得2分;产品实际功能操作介绍完善得1分;产品实际功能操作介绍不完善不得分;不累计得分;(2分)本项满分10分。提供货物图片和检测报告。 10
供货方案(8分) 主观分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具体供货方案(含供货进度计划表清晰、合理,得2分;供货进度计划表清晰,得1分;供货计划表模糊,不得分,不累计得分;(2分)进度保障安排完善、合理,得2分;进度保障安排完善,得1分,进度保障安排简略或未提供不得分,不累计得分;(2分)数量及保证措施合理、准确得2分;数量及保证措施合理,得1分数量及保证措施有误未提供,不得分,不累计得分;(2分)提供合理、详细供货路线图,得2分;(2分)本项满分8分;未提供提供合理供货路线图不得分, 8
售后服务方案(5分) 主观分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对其针对本项目制定的售后服务方案、退换货处理方案完整、合理、科学,得3分;售后服务方案、退换货处理方案完整、合理,得2分;售后服务方案、退换货处理方案基本完整、合理,得1分,不累计得分;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售后服务响应时间(1分)、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维修时间(1分)本项满分5分; 5
质量保障措施及承诺(3分) 主观分提供质量保障措施及承诺,措施完善(2分)、承诺全面(1分),进行评议。本项最高得分3分 3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3)相匹配各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3.1 《杭州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序号 禁用类别 具体内容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34 未细化量化 评审因素未细化或量化,或未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未量化到相应区间,或未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分值。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3.2《宁波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序号 禁用类别 具体内容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15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或者评审标准没有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和采购需求不相应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使用“优”“良”“中”“一般”等容易引起岐义的表述时,未明确判断标准;或者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审标准的分值未量化到区间。提出“优于(或负偏离)”招标文件技术、服务要求的可加减分,但未量化具体加减分标准的。“知名”、“一线”、“同档次”、“国产品牌”“国际品牌”等不明确的语言表述非量化指标和标准作为评审因素。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商务条件等作为评审因素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3.3《温州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序号 禁用类别 具体内容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22 未依法依规设定评审分值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将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作为评审依据;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将采购需求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作为评分项。" 《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八条《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

4、《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浙财采监[2012]18号)第三十八条

5、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1)我司对于代理机构枉顾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对我司在质疑函中充分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置若罔闻,视而不见,选择性失明表示极大的不满,遂就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给出的质疑回复内容向同级监管部门余姚市财政局提交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为防止给余姚市公正公平公开的政采环境抹黑造成后续不必要的行政诉讼,余姚市财政局以书面通知采购人对本项目标项一暂停采购活动,以待投诉结果公告之后再继续进行。

(2)为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政府采购环境,我司请求余姚市财政局依法依规立刻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对于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进行修改,在评标办法中依法设定评审因素,将评审指标量化,给出明确判断评标标准。

(3)为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政府采购环境,恳请余姚市财政局在查证我司投诉的事项后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六条、《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2]18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对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视其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 当事人答复

        投诉人1、投诉人2:本项目采购清单由不同类型的货物组成,包括麻袋、土工布等物料类产品,柴油发电机、自发电移动照明灯等设备类产品。针对采购货物品种多样、性质不同的特点,设置了相应的评分标准:根据投标产品技术满足招标要求情况,设置“技术条款响应”客观评分。投标产品除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指标情形外,投标产品本身还存在与招标要求的差异,因此除了技术条款响应评分外,针对“设备类”产品特性设置了“产品选型及配置”评分项,通过此类设备的性能、功能、安全、质量等方面进行评议。

本项目虽为“货物”采购项目,但政府采购不仅仅只购买货物,同时还包括提供货物所需的伴随服务,如运输交货、质量保证及质保期内的相关服务、售后服务、如何使用及保养等培训服务。结合以上需求,评分标准设置了“供货方案”“培训方案”“售后服务方案”“质量保障措施及承诺”等服务方面的评分项。

产品制作、供应、运输、培训、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各要素组成一个完整的政府采购项目,本项目各评分项均是根据项目需求设置,且符合招标的需求,并已结合采购需求进行尽可能的量化细化,设备的选用从性能、功能、质量、安全耐用的情况进行评议;材料的选用从美观度、结构、的情况进行评议;供货配送方案及质量保证措施从供货配送方案、质量保证措施的情况进行评议;售后服务保修方案从售后服务方案、售后服务人员数量、违约责任承诺及保修承诺的情况进行评议;快速服务响应能力从质量问题响应时间、现场维修响应时间的情况进行评议;培训方案从培训内容、培训措施的情况进行评议;且已经进行量化细化,因此该评审条件意图明确、内容完整,评审标准明确,不存在评分内容未细化量化和有歧义模糊表述问题,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宁波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项目招标文件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宁波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的要求,对于使用“可靠、稳定、合理”等表述都列出了具体的评审因素。各省市结合本行政区域自身特点及政府采购需求提出相应的“负面清单”,在对其管辖区域内的政府采购行为进行规范,仅对其管辖区域内的政府采购行为约束有效。投诉人所引用的浙江省和宁波市以外的“负面清单”中规定的在量化过程中不能使用“较完善、较周全、较合理”等词语,不适用本项目。

         综上所述,本项目评分项的设置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宁波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在招标文件自审过程中,认为部分评分项虽根据采购需求设置,还有再细化的空间,我们在项目重新发布时根据实际情况做了相应量化细化。

四、调查结果

          余姚市水利局本级防汛物资储备采购(重发)项目,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于2023年6月9日发布采购公告,6月19日发布更正公告。2023年6月15日投诉人就投诉事项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3年6月16日作出了质疑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6月2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项目于2023年6月25下午开标,共有浙江陇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德伊丹尼服装有限公司、杭州晨讯物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国忠梦科技有限公司等11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其中福建威曼机电有限公司、余姚市浩大百货劳保有限公司2家投标供应商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有效投标供应商为9家。项目于2023年6月26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6月27日发布采购结果更正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浙江陇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人未参与本项目投标。

本机关在投诉事项处理期间审查了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回复函等资料,对被投诉人及采购单位进行调查了解,调查结果如下:

  • 本机关查看本项目采购文件评审标准发现投诉人提出的相关评审因素“产品选型及配置(10分)、供货方案(8分)、售后服务方案(5分)、质量保障措施及承诺(3分)”等已进行了相应的细化量化。如产品选型及配置(10分)评审内容细化为:货物质量及说明性能可靠、稳定、故障率低3分;货物式样完整、合理、完善3分;设备性能描述清晰、完善2分;产品实际功能操作介绍完善、合理2分等4个评审因素;且上述每一小项评审标准也已量化,已符合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都提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以及“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规定。
  • 投诉人在投诉书中列举了杭州、宁波市、温州市的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也仅是对各自所属地区范围内的政府采购行为具有约束力。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各地根据政策法规和当地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列举的禁止性行为,是供各当事人查询使用的政策指导工具,各地在负面清单中表述上并不统一,即使有类似表述,也都是在一定的条件和前提下才被禁止,如无明确判断标准、品牌知名度、市场占有率等产品宏观指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及投诉人提供的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对评审因素的细化量化作了要求,并未禁止使用“完整、合理、完善、准确、科学”等表述或将类似表述视为未对评审因素进行细化量化。综上,对于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五、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查证事实,投诉人关于“ 余姚市水利局本局防汛物资储备采购(重发)项目编号:JXYJ-2023-010”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余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余姚市财政局                                                                         

                                                                                                                                                   2023年81

广告
意见反馈
反馈类型:
问题描述:
0/500
联系方式:
0/30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