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甬采购 处字 [2023] 第009号)

宁波政府采购网 2023-10-13 00:00:00

  

投诉人:

杭州华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启迪路198号B1-3-114室

  

被投诉人1:

宁波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住所:

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2001号市行政中心一号楼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宁波市健康大脑基础支撑环境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BZFCG2023B010G)”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8月8日收到投诉书,由于提供的投诉书存在投诉事项不明确、缺少法律依据等问题,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有关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8月11日向投诉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要求投诉人在2023年8月21日前提供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的1份投诉书正本和3份投诉书副本,由于EMS投递人员拨打投诉人提供的联系方式一直无人接听,数次投递失败后,邮件被退回至本机关,经本机关与投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再三确认后,于2023年8月28日再次向投诉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要求投诉人在2023年9月6日前提供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的1份投诉书正本和3份投诉书副本,本机关于2023年9月6日收到相关补正材料,补正后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受理投诉,同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的规定,上述补正材料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对质疑事项2未做完整答复。

  事实依据:质疑事项2中我司说明:在云管软件扩容授权的参数说明中,方式一除云管软件外,要求采购“IaaS云平台(软SDN)-每HCore*2528;IaaS云平台(软SDN)每CPU*30”,此为IaaS虚拟化授权,方式二中仅采购云管软件,二者采购内容存在差异,需要补充说明。

  但是在质疑回复中,未对该质疑内容做任何回复,该质疑内容首先是实际采购内容描述和采购项目名称,同时也对方案二缺乏可行性说明和技术调研论证。

  法律依据:1.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八条“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

  2.《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明确指出: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供应商或设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属于禁止性条款,对其他产品品牌存在排他性。

  投诉事项2:对质疑事项2部分质疑内容做出的答复没有说服力,敷衍搪塞潜在供应商。

  事实依据:质疑事项2中提及原招标文件中存在明显的暗箱操作品牌和型号,并且在原项目需求文件中,我司也发现了很多潜在品牌和型号的指定,在本次回复中,未对我司解释方案专家重新论证的说明(包括异常说明和本次修改的说明),只是简单按照我司提出的质疑做了文字上修改。原招标文件和采购需求公示内容链接如下:https://www.nbzfcg.cn/project/zcyNotice_view.aspx?Id=5a8617d6-9bc4-4495-92bc-c55f60abe7ff

https://www.nbzfcg.cn/project/zcyNotice_view.aspx?Id=21c2ff75-4447-439b-b361-5d7260f67aff

  投诉事项3:对质疑事项3部分做出的答复缺乏技术严谨性,并且和招标文件前后描述内容不符。

  事实依据:质疑事项3的答复中,招标文件需求说明中有描述:建设背景为“市政务云计算中心根据全市各部门对于云资源的需求,打造信创领域一云多芯资源池建设,当前市政务云平台已有鲲鹏芯片资源池和海光芯片资源池,其中鲲鹏资源池已部署约1500台云主机,支撑约300个系统,海光资源池已部署约200台云主机,支撑约30个系统。鲲鹏大数据平台共有物理机32台。本次项目为在原有资源池的基础上进行硬件资源扩容及应用适配,以保障健康大脑、医保相关系统和市政务云上各部门系统的正常运行”。

  既然在采购内容修改后的描述中和质疑回复中,都考虑了对“云管软件库容授权”的方案二模式,那如果供应商使用方案二来应标,本身存在两套云管软件,如果方案二的云管软件可以更好地支持一云多芯(而不是只有两芯)理应更加满足项目实际需求和行业实际应用,而不是一味地去和固有方案中的资源池做适配,并且对适配在评分要求中提出过高的打分占比。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不合理,属于禁止性条款,并对潜在供应商存在信息不公开,产品品牌限制等不合理问题。采购需求应当包括采购对象需实现的功能或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1.对项目整体技术方案论证缺乏严谨性和公平性,对整体招标文件和技术方案的修改过于随意,希望监管部门可以重视此类重大信息化项目的技术论证过程并重启该项目的技术方案论证;关于投诉证据问题,回复单位避重就轻,部分问题不回复,已经具备足够依据。

  2.针对我司原先提出的多处品牌及型号偏向性问题,希望相关单位给出合理解释,也希望监督部门能够邀请更专业的技术专家和更公平的技术指导参与项目需求调研及最终招标、投标文件的评审。

  

三、当事人答复

  本机关于2023年9月7日向被投诉人和本项目代理机构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于2023年9月14日作出投诉答复,答复内容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对于“云管软件扩容授权”参数说明中的方式一和方式二采购内容存在差异的问题未作回复。

  情况说明:在前期质疑事项回复中,我局已经进行了完整答复。

  “云管软件扩容授权”采购目标是对新采购的服务器进行管理。新采购的服务器参数需求描述清楚,服务器数量和配置参数清晰。在招标文件中“云管软件扩容授权”类别采购内容描述说明中也列出了满足业务需求的两种方式供投标人选择,方式一以清单形式列出了详细的采购内容;方式二是列出了本次采购设备的管理需求。

  在方式二中仅列出管理需求,是为了回应投诉人在宁波市健康大脑基础支撑环境项目需求公示内容的修改建议和公开招标内容的质疑函中提出的“单一指定设备采购嫌疑”的质疑。投标人可根据管理需求,自行选择技术路线。两种方式均能满足项目需求,同时体现了对各种厂商和多种技术路线的包容性。

  方式二内容为“新部署一套云管理平台,可纳管本次采购的政务云65台服务器。”对于云管理平台纳管本次采购的政务云65台服务器,存在多种技术路线和实施路径。为了避免投诉人在前期质疑函中提出的在采购文件中有潜在品牌和型号指定质疑内容,鼓励更多潜在投标人参与本次采购,因此方式二未对云管理平台具体实现方式进行指定,只列出云管理平台需要达到的目标,即“可纳管本次采购的政务云65台服务器”。投标人可以根据方式二列明的目标需求,自行选择合适的技术路线和产品,制定配套的实施方案,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如果投标人确实提供了科学、规范、可靠、稳定的技术方案,评审专家会对投标人方案进行合理化评分。

  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书认为我局前期对于质疑事项2的答复没有说服力,敷衍搪塞潜在供应商。

  情况说明:我局高度重视各相关单位提出的修改建议和质疑,组织力量进行研究,答复内容已根据投诉人的宁波市健康大脑基础支撑环境项目公开招标内容质疑函中的内容进行详细说明。

  鲲鹏和海光是芯片的技术路线,并不是设备产品,更不是指具体某一家厂商。根据了解,鲲鹏芯片路线的通用服务器供应商有宝德、同方、华鲲振宇、华为、华三等多家,海光芯片路线的通用服务器供应商也有华三、中科可控、中兴、浪潮等多家。同时且技术参数指标要求中增加了“同等性能处理器”,也接受同等性能处理器产品参与投标。

  同时根据投诉人的宁波市健康大脑基础支撑环境项目公开招标内容质疑函,我局对招标文件中可能引起误解的“其中鲲鹏芯片服务器50台,海光芯片服务器15台”表述进行删除,同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延期。所以没有潜在品牌和型号指定。

  关于投诉事项3:投诉书认为我局前期对于质疑事项3的答复缺乏技术严谨性并且和招标文件前后描述内容不一致。

  情况说明:我局根据投诉人的宁波市健康大脑基础支撑环境项目公开招标内容质疑函中提出的评分标准有很大倾向性和不公平性,组织力量进行研究,经与采购中心沟通,质疑答复中对兼容性的评分合理性进行了详细说明。

  投诉事项3中未列明招标文件前后描述不一致内容。

  投诉事项3事实依据说明中提出如果“方案二的云管软件可以更好地支持一云多芯(而不是只有两芯),理应更加满足项目实际需求和行业实际应用,而不是一味地去和固有方案中的资源池做适配”。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能够提供的佐证材料和说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提供的云管软件可以更好的是支持一云多芯,能够满足原有资源池的系统及服务的扩容需求,那么评审专家会对投标人方案的兼容性进行评分。

  

四、调查结果

  宁波市健康大脑基础支撑环境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BZFCG

  2023B010G)是宁波市政务云计算中心根据全市各部门对于云资源的需求,打造信创领域一云多芯资源池建设,当前市政务云平台已有鲲鹏芯片资源池和海光芯片资源池,其中鲲鹏资源池已部署约1500台云主机,支撑约300个系统,海光资源池已部署约200台云主机,支撑约30个系统。鲲鹏大数据平台共有物理机32台。本次项目为在原有资源池的基础上进行硬件资源扩容及应用适配,以保障健康大脑、医保相关系统和市政务云上各部门系统的正常运行。

  本项目代理机构为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项目于2023年5月29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关于宁波市健康大脑基础支撑环境项目的需求公示”,征求潜在供应商的意见,要求供应商在2023年6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对项目需求说明中可能存在的歧视性或排他性条款提出理由及修改建议,期间,收到投诉人的1份修改建议。针对投诉人提出的“单一指定设备采购嫌疑”,采购人对“云管软件扩容授权”的方式和实现路线进行了扩充,除了保留原先的对原软件扩容的方式以外,也允许供应商通过新部署一套云管理平台的方式进行响应。

  本项目于2023年7月7日发布采购公告,采购预算金额4788.44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投诉人于2023年7月19日向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因质疑事项主要涉及产品技术参数的倾向性和排他性问题,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移交采购人进行答复。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于2023年7月24日发布了该项目的更正公告,对需求内容“第二部分 项目需求说明及评标标准”——“(四)技术商务要求”——序号51“云管软件扩容授权”进行更正,删除了“方式二:新部署一套云管理平台,可纳管本次采购的政务云65台服务器,其中鲲鹏芯片服务器50台,海光芯片服务器15台”中的“其中鲲鹏芯片服务器50台,海光芯片服务器15台”。并将开标时间延期至8月9日。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8月8日收到投诉书。

  项目于2023年8月9日上午开标,共有浙江华和万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华力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宁波英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宁波科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等6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均通过符合性审查。投诉人未参与本项目投标。项目于2023年8月15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项目于2023年9月14日签订合同并已开始履约。

  本机关认为:

  对于投诉事项1。“云管软件扩容授权”是对新采购的服务器进行管理,本项目采购文件中“云管软件扩容授权”技术参数在经过前期需求征集后,明确了两种方式供潜在供应商选择,其中方式一是基于现有云管软件基础上对新增的服务器进行扩容纳管,方式二是重新搭建一套云管理子平台,对新增的服务器进行纳管,同时,也需要满足原云平台上已经运行系统的资源扩容需求,采购文件是将采购需求或者说是可能的风险因素提前告知供应商,供应商可以根据对本项目的理解和公司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技术路线和相应产品,制订合理的实施方案参与投标,评审专家根据实施方案的合理性、可靠性、科学性进行评分,这样设置体现了对不同投标人的多种技术路线的包容性。因此,对于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对于投诉事项2。采购文件中提到的鲲鹏芯片服务器和海光芯片服务器是云平台的现有资源,“云管软件扩容授权”技术参数有两种方式供投标人选择,不存在技术路线限定的问题,投诉事项1中已有详述。使用鲲鹏芯片或是使用海光芯片是服务器厂商选择的不同的技术路线,并不是指定某一厂商或某一款产品,据了解,在使用鲲鹏芯片和海光芯片的服务器厂商中,仅生产信创类的通用服务器厂商都不止三家。而且,采购文件的设备技术参数指标中均明确了“同等性能处理器”也可参与投标,并未指定品牌,且被投诉人根据质疑内容作了部分修改,删除了“其中鲲鹏芯片服务器50台,海光芯片服务器15台”等易引起歧义的内容。因此,对于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对于投诉事项3。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二部分 项目需求说明及评标标准”中已经明确本项目的背景是宁波市政务云计算中心根据全市各部门对于云资源的需求,打造信创领域一云多芯资源池建设,而且当前市政务云平台已有鲲鹏芯片资源池和海光芯片资源池,且数量较大,本项目是为在原有资源池的基础上进行硬件资源扩容及应用适配,以保障健康大脑、医保相关系统和市政务云上各部门系统的正常运行,如果投标人选择了“云管软件扩容授权”中的方式二,即通过新部署一套云管理平台的技术路线,该平台也需要满足在当前信创云平台和大数据平台运行系统和服务的扩容需求,因此,在本项目评分标准中设置了相关兼容性要求符合本项目的实际需求,如果投标人提供的技术路线和相关佐证材料能够满足相关需求,能够更好地支持支持一云多芯(不止是两芯),评审专家会也会根据投标方案进行合理化评分,本项目评分标准并没有排斥其他技术路线和方案。因此,对于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五、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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