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奉财处〔2023〕01号
投诉人:大连天坤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樱花北园23-6号
被投诉人1:宁波市奉化区发展和改革局
地址:宁波市奉化区大成东路275号主楼1819室
被投诉人2:宁波建兴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海曙区苍水街79号苍水大厦9楼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大连天坤商贸有限公司因被投诉人对“2022年度奉化区应急救灾物资补库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BJX2022303G/FHZFCG(2022)300D)标项一/标项二采购文件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1月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1月9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
投诉事项2
投诉诉求
三、当事人申辩
本机关于2023年1月9日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收到投诉答复如下。
(1)被投诉人1.宁波市奉化区发展和改革局答复:
答复投诉事项1:
采购需求中橡皮艇的第7条技术参数主要考察产品的性能。橡皮艇的运行速度越快,对橡皮艇的整体性能要求就更高,还要保证在狭小水域的灵活性,因此设定该技术参数。
答复投诉事项2:
(2)被投诉人2.宁波建兴招标有限公司答复:
答复投诉事项1:
通过提供检测报告来证明供应商拟投设备技术参数符合采购需求,并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投诉人认为橡皮艇和船外机属于两个不同的设备、不同的行业生产,不会通过组装在一起去进行检测。我司认为检测属于供应商的权利,检测报告并不是生产厂商独有,代理商或者供应商都可以去检测,且采购文件并未规定检测报告持有人,任何供应商均可以去检测。
在我公司调查的供应商中,至少有三家可提供满足此项参数要求的产品。
答复投诉事项2:
评分标准的评审因素设置,已经做到足够细化和量化。例如:“拟投物资质量及性能(8分)”已经将其从4个方面做到细化,包括拟投物资技术指标搭配合理情况(2分)、拟投物资使用寿命长及相应的保障措施(2分)、拟投物资原材料情况(2分)、拟投物资质量可靠性情况及相应的措施(2分);每项细化内容共计2分又将其分别量化为2分、1分和不得分。“供货计划及保障措施(6分)”已经将其从2个方面做到细化,包括供货计划和保障措施。供货计划及保障措施亦做到量化,量化评分分别为6分、4分、2分和不得分。
投诉人投诉事项均引用了其他省市的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作为法律依据,其他省市的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仅适用于该省市区域。
四、调查结果
2022年度奉化区应急救灾物资补库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BJX2022303G/FHZFCG(2022)300D)采购预算为146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分为两个标项,标项一预算为100万元,标的为抢险救援类物资,标项二预算为46万元,标的为生活保障类物资。采购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本项目于2022年12月12日发布采购公告。12月19日大连天坤商贸有限公司对采购文件标项一提出质疑,宁波建兴招标有限公司于12月27日作出质疑答复。目前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暂停。
投诉受理后,本机关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向相关单位调查取证。现查明情况如下:
(1)关于投诉事项1橡皮艇参数设置问题。本机关查明,本项目采购文件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需求由采购人根据市场调研情况和实际需要确定,采购文件标项一中橡皮艇(带动力)和橡皮艇(无动力)的技术指标要求设置了“7、性能要求:空载状态,航速≥9km/h时,左转直径≤3.5m,右转直径≤3.5m。(提供检测报告证明)”
(2)关于投诉事项2评审因素量化问题。本机关查明,本项目采购文件评审标准分为技术、商务分(65分)和价格分(35分)。其中技术、商务分(65分)细化为技术指标响应性(22分)、拟投物资质量及性能(8分)、供货计划及保障措施(6分)、售后服务方案(6分)、应急保障能力及保障措施(6分)、培训方案(6分)、方案优化及合理化建议(2分)、样品(6分)、业绩(3分),每一项再进行相应细分,并逐条量化到对应分值。
综上,本机关认为:
(1)采购需求编制是采购单位主体责任,本项目采购橡皮艇的技术参数要求,应当由采购人根据其采购目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前提下自主确定。采购人根据市场调研时多家供应商反应的情况,结合应急救援物资采购需求,参照有动力橡皮艇的参数设置无动力橡皮艇参数的做法并未违反政府采购的竞争原则。但是,对无动力橡皮艇设置“7、性能要求:空载状态,航速≥9km/h时,左转直径≤3.5m,右转直径≤3.5m。(提供检测报告证明)”条款,既非必要也不符合常理。因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1成立。
(2)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情形是指:评审因素未具体化(量化),因素内容表述模糊不清,存在理解上的歧义,难以保证潜在供应商和评审专家正确理解;评审因素的评价标准不明确,评价分值设置笼统,未与评审因素直接关联,评委专家自由裁量权过大等。本项目招标文件已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和项目本身的需求对评审因素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细化和量化。但是在进行评审因素量化时,多项评审因素衡量标准中使用了“较为合理”、“质量尚可”等界限模糊、专家不能统一衡量的表述。因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2成立。
五、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责令被投诉人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
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