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北)2022采购 处字第5号
投诉人:河南冠卓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鹤壁市淇滨区湘江东路以南武夷路西侧国立光电科技园4号楼412室
法定代表人:李新芳 联系电话:15803725908
授权代表: 李新芳 联系电话:15803725908
被投诉人:宁波市盛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江北区唐虞路319号(创富商业中心)A座5楼
联系人:张琳玲 联系方式:0574-87636525
投诉项目:2022年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犬粮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BSD2022-075)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河南冠卓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对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犬粮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BSD2022-075)提出质疑,被投诉人宁波市盛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作出质疑回复,因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按照政府采购投诉程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11月3日依法受理。
二、 投诉诉求
河南冠卓贸易有限公司请求对中标供应商成都优待尔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取消成都优待尔商贸有限公司中标资格,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重新对本项目进行评审,公平、公正选取本项目供应商。
三、投诉事项及审查结果
事项一:宁波市盛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2022年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犬粮采购项目拟定中标供应商成都优待尔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企业名称标注盖章的地方没有加盖企业公章,违反招标文件文件要求-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要求签署或盖章,却通过了符合性审查。
经调查证实: 中标供应商成都优待尔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报价文件和技术商务文件均按招标文件规定签署、盖章,《中小企业声明函》仅作为报价文件的其中一项附件,成都优待尔商贸有限公司已对其盖章确认,经评标委员会审查,可以认定实质性响应,未在标注地方加盖企业公章不影响投标文件有效性及公章法律效力。
事项二:中标供应商成都优待尔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函声明成都好主人宠物食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为小型企业。虚假填写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价格扣除,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经调查证实:投诉人河南冠卓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附件8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不能作为证明是否小微企业的依据。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另,针对中标供应商成都优待尔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确认的成都好主人宠物食品有限公司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经我局核实,中标供应商成都优待尔商贸有限公司所提供“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确为真实。
三、处理决定
根据以上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有关规定,决定如下:投诉人投诉事项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