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象采购处字〔2022〕第07-2号)

宁波政府采购网 2022-10-17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象采购处字〔2022〕第07-2

投诉人:宁波茂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址:宁波市海曙区求精路666号

被投诉人:象山县政府采购中心(集采机构)

地址:象山县丹西街道政府采购中心象山港路300号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象山县荔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浦镇城区内绿化养护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22XSZFCG045G招标结果有疑且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91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因投诉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于9月20日向投诉人下发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通知书》(象财采建字202207-2号)。投诉人于9月21日再次递交投诉材料,经本机关审查后于当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招标文件、质疑函及回复资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等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关于报价分的评分内容与标准前后不符,自相矛盾,但象山县政府采购中心认为该质疑是对采购文件的质疑,以质疑有限期已过为由驳回了投诉人的质疑函,投诉人对此处理结果不满意。

   事实依据:采购文件中要求落实的政策为《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该文件明确表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而采购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于评分标准中,表示投标人为小微企业的,投标价格在评审时给予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两者前后矛盾。投诉人认为应以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落实的政策文件为主,而不是以采购文件中的标准为主。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6号)。

    相关诉求:投诉人对于采购文件没有疑议,而是对采购文件评分标准以哪个为准表示质疑,所以对于象山县政府采购中心的质疑答复函表示不满意。要求依法撤销本次中标结果,采购人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组织招标。

    三、当事人回复

    本机关于2022922日向被投诉人象山县荔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人)、宁波市天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标项一中标单位)、宁波大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标项二中标单位)等其他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下发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在规定期限内收到象山县政府采购中心答复,具体内容如下:

    象山县政府采购中心回复

    2022年9月22日,象山县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收到关于“象山县荔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浦镇城区内绿化养护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22XSZFCG045G招标结果投诉书副本(象财采副字202207-2-1号),现将情况说明如下:

    2022年9月2日,中心组织本项目的开评标活动,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采购人确定宁波市天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标项一的中标人、宁波大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为标项二的中标人,并发布中标结果公告。2022年9月7日,中心收到宁波茂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质疑函。9月15日,中心书面答复质疑人,内容如下:

    采购文件“第四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明确:本办法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政府采购规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采购文件评分办法中“投标人为小微企业的,投标价格在评审时给予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是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和《象山县财政局关于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象财采2022246号)相关要求设置的。

    另外,质疑人所提质疑事项是对采购文件的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一条规定: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本次采购公告期限为:2022年8月12日至2022年8月19日,采购文件质疑有效期限应当是2022年8月30日截止。质疑人的质疑已超过采购文件质疑有效期限,本次质疑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的说明:

    1.《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九条规定: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对于此类宽泛性的要求,在采购活动实际操作过程中,需要在采购文件中另行明确给予扣除的确定比例。本项目的采购文件“第四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已经明确载明,关于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扣除的比例也只有20%这一标准,没有其他扣除比例。

    2.根据采购文件“第四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的制定原则:本办法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政府采购规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采购文件在落实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也结合了最新的省、市、县有关政府采购规定、措施。采购文件评分标准中“投标人为小微企业的,投标价格在评审时给予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既是落实《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也是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和《象山县财政局关于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象财采2022246号)的相关要求而设置。

    3.采购文件评分标准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投诉人对“采购文件关于报价分的评分内容与标准前后不符,自相矛盾”、“而是对采购文件的评分标准版以哪个为准表示质疑”的质疑,是属于对采购文件的质疑。

    四、调查结果

    本机关在投诉事项处理期间审查了招标文件、质疑函及回复等资料,对被投诉人进行调查了解,调查结果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象山县荔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浦镇城区内绿化养护服务采购(项目编号:2022XSZFCG045G项目分两个标项进行招标,其中标项一最高限价为662.0911万元,标项二最高限价为 606.4004万元。该项目2022年9月2日开标,标项一共有11家单位参与投标,中标单位为宁波市天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金额为430.3592万元标项二共有9家单位参与投标,中标单位为宁波大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中标金额为540.0678万元。

   (二)审查情况

    经本机关审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的评分表中规定:“本项目采购需求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投标人为小微企业的,投标价格在评审时给予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投标时需提供企业声明函。”该规定采用黑体加粗字体进行标注,整个招标文件也仅在此处明确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标准,各投标单位应当知晓这项规定并以此确定各自的投标报价。因此,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在小微企业价格评审扣除比例方面未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情形,秉承了对各投标单位公平公正的原则。

    被投诉人、采购人是按照《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等相关规定确定本项目小微企业价格评审扣除比例的,贯彻落实了政府采购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条的规定。

    招标文件第一章公开招标采购公告第十二项“落实的政策”中在价格评审方面只列明了《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而未列明《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未告知20%的价格扣除比例来源,确实存有瑕疵,但鉴于20%的价格扣除比例符合政策要求,且在招标文件中是明确的,在招标文件公示期间也未收到潜在投标单位对此项的询问质疑及投诉,同时也未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

    综上,本机关对投诉人提出的中标结果损害其合法权益,要求撤销本次中标结果的诉求不予支持。

    五、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象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象山县财政局

                                                    202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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