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象采购处字〔2022〕第07-1号
投诉人:宁波联禾市政园林养护有限公司
地 址:象山县丹东街道兴盛路26号
被投诉人:象山县荔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采购人)
地 址:象山县石浦镇凤栖路138号
相关供应商:宁波市天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宁波市鄞州区东方商务中心1幢1号(4-10)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象山县荔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浦镇城区内绿化养护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22XSZFCG045G)标项一的招标结果有疑,且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因投诉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本机关于9月20日向投诉人下发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通知书》(象财采建字〔2022〕第07-1号)。投诉人于9月21日再次递交投诉材料,经本机关审查后于当日正式受理。经本机关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招投标文件、质疑函及回复资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等进行调查了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宁波市天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符合小微企业价格加分标准。
事实依据: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宁波市天莱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2021年中了4个服务类项目标,合同中明确用工人数相加大于100人。
相关诉求:取消宁波市天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象山县荔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浦镇城区内绿化养护服务采购一标段的中标资格。
三、当事人回复
本机关于2022年9月22日向被投诉人、象山县政府采购中心(集采机构)、宁波市天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单位)等其他投诉事项有关当事人下发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在规定期限内收到象山县政府采购中心的答复,具体内容如下:
2022年9月22日,象山县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收到关于“象山县荔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浦镇城区内绿化养护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2022XSZFCG045G)招标结果投诉书副本(象财采副字〔2022〕07-1号),现将情况说明如下:
2022年9月2日,中心组织本项目的开标评标活动,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采购人确定宁波市天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标项一的中标人,并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2022年9月5日,中心收到宁波联禾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对本项目采购结果的质疑函。9月15日,中心书面答复质疑人,内容如下:
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浙财采监〔2012〕18号)第二十条规定,我中心将质疑函复印件送达给宁波市天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质疑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宁波市天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说明及相关证据,证明其按其他未列明行业划分属于小型企业。
质疑人提交的事实依据“宁波市天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型企业申明函中写着2021年营业收入18239万元,资产总额17094万元,从业人员不可能小于100人,不符合小微企业价格加分标准”,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宁波市天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从业人员≥100人。
因本次质疑缺乏事实依据,故质疑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的说明:
在质疑阶段,宁波联禾市政园林养护有限公司并未提供投诉时所提交的宁波市天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关合同等证据材料,仅凭“宁波市天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型企业申明函中写着2021年营业收入18239万元,资产总额17094万元,从业人员不可能小于100人,不符合小微企业价格加分标准”无法证明宁波市天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符合小微企业。
在质疑处理阶段,中心发函至宁波市天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其就质疑事项作书面说明,履行举证义务。宁波市天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期提交了相关书面说明及材料,具体如下:1、中小企业情况声明;2、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网页截图,查询网址https://xwqy.gsxt.gov.cn/;3、企业2021年度人员参保证明。
综合质疑供应商和相关供应商提交的事实依据、证据材料,中心及采购人认为本次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四、调查结果
本机关在投诉事项处理期间审查了招投标文件、质疑函及回复等资料,对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进行调查了解,并赴宁波市鄞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核实,调查结果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象山县荔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浦镇城区内绿化养护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22XSZFCG045G)标项一的最高限价为662.0911 万元,于2022年9月2日开标,共有11家单位参与投标,中标单位为宁波市天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价格430.3592万元。
(二)调查情况
质疑处理期间,宁波市天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象山县政府采购中心提供了《中小企业情况声明》,声明该企业2021年度从业人员少于100人,划型为小型企业,上述情况经宁波市鄞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确认。在投诉处理期间,本机关赴宁波市鄞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对上述声明进行核实,声明情况属实。
本机关到宁波市天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调查,该企业提供了2021年12月份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及2021下半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均能佐证该企业从业人员少于100人。
针对投诉人提出的该企业2021年度营业收入与从业人员数量不匹配、2021年度有多个中标项目且合同用工人数相加大于100人问题,宁波市天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解释为该企业多个项目是通过劳务外包形式实施,并向本机关提供了多个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及与劳务公司的往来款凭证。按照工信部对中小企业认定“从业人员”的解释(网址:https://bzxx.miit.gov.cn/bzxx/reply/detail?id=ff808081776d094b01777122603b0033&appellateId=ff808081776d094b01777122603b0033),该企业以劳务外包形式使用的人员不计入该单位的从业人员数量。因此,本机关对宁波市天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合理解释予以认可。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波市天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了多个分公司,除宁波市天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为存续状态外,其他均处于注销或吊销状态。根据宁波市天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分公司2021年度12月份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及《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总、分公司的合计从业人员也未超过100人。
综上所述,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宁波市天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符合小微企业的认定。同时,经本机关调查,未发现该公司不属小微企业的证据。
五、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二)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因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象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象山县财政局
2022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