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象采购处字[2022]第06号)

宁波政府采购网 2022-08-17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象采购处字〔2022〕第06

投诉人:宁波质溯物流有限公司

 址:宁波市鄞州区瞻岐镇开发区祥云路与宏港路交叉口

被投诉人1:宁波威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象山县丹东街道丹阳路558号楼2-1606室

被投诉人2:象山县港务开发有限公司(采购人)

地址:象山县丹东街道丹河东路858号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象山县港务开发有限公司大中庄码头运输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BWY-XS-2022008重招标结果有疑且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7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对投诉书审查后于当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招标文件、质疑函及回复资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等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根据6月30日招标代理的回复此次质疑成立,理应重新确定中标候选人,但是招标代理违规选择重新招标,严重损害投诉人的权益,并且招标代理给出的废标理由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不符合。

    事实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是对采购文件质疑的情况,质疑函质疑的是中标单位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没有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所以第十六条第         (一)项不适用此次招标情况。

    投诉人质疑内容符合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并且第(二)项明确规定当合格的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应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无需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招标法中也没有找到招标代理回复的可以废标的法律法规依据,所以招标代理的重新招标没有法律依据,应当继续开展采购活动,重新确定中标单位。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相关诉求:质疑成立后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应当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三、当事人回复

    本机关于202274日向被投诉人象山富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单位)、宁波宏意物流有限公司(投标单位)等其他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下发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在规定期限内收到被投诉人、宁波宏意物流有限公司的答复,具体内容如下:

   (一)被投诉人回复

    投诉人的质疑成立且影响中标结果,由于本项目招标文件只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没有其他成交候选人可以选择,再者评标委员会已解散,无法从合格的供应商中确定最优供应商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对本项目作出废标处理,中标单位中标结果无效,决定重新招标。

    (二)宁波宏意物流有限公司回复

     认为投诉人的质疑成立,属于评分小组打分有误,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第十六条的规定,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若质疑事项成立,按纠正后的分数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希望我公司能够成为中标单位。

     四、调查结果

     本机关在投诉事项处理期间审查了招标文件、质疑函及回复等资料,对被投诉人进行调查了解,并向象山县交通运输部门进行咨询,调查结果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象山县港务开发有限公司大中庄码头运输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BWY-XS-2022008重的标的是提供12万吨/年钢板运输服务,该项目2022年6月10日开标,共有6家单位参与投标,中标单位为象山富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宏意物流有限公司、投诉人分别为综合得分排名第二、第三。

      (二)审查情况

       1.按照《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项第一条规定,本项目要求采用6轴半挂平板(13m及以上)货车提供运输服务,第三章评分标准中设置自有车辆5辆以上得10分,每增加一辆加1分,最高得15分。评审专家在该项评分中仅以投标单位提供的自有车辆数量为依据,而未考虑招标文件规定的具体车辆类型,导致其中4家投标单位该项评审得分与实际得分存在偏差,从而影响采购结果。

      经本机关调查,本项目为提供钢板运输服务,运输钢板的尺寸重量大小不一,单块最大的钢板长度在15米左右、宽度在3米左右,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 )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大型钢板的运输属于大件运输范畴,运输企业需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本项目共有6家单位参与投标,只有3家投标单位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有“大型物件运输”。由于招标文件未设置投标单位的资格条件,导致未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投标,招标文件的编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尺寸重量较小的钢板运输不属于大件运输范畴,普通货运车辆即可满足,但招标文件招标需求只规定了采用6轴半挂平板(13m及以上)货车,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的设置缺乏合理性、完整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及第十一条的规定,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2.招标文件评标标准中设置“供应商2018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以来,具有类似车型的运输业绩,每提供一个合同得0.5分,满分2分”,经审查,投标人运输业绩所响应的多数为普通运输合同,合同中未体现具体运输车型,“类似车型的运输业绩”无法甄别,由于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业绩证明材料表述不清,造成评审专家仅凭投标人提供的普通货运合同数量进行评分,导致业绩分评审错误,出现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情形。

     五、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1.被投诉人认定投诉人的质疑成立,且影响中标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但考虑到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设置已影响采购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目的规定,本项目作废标处理,对投诉人的诉求不予支持。

     2.对于被投诉人因缺乏前期市场调查,在招标文件编制中存在的问题,本机关将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另行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象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象山县财政局

                                                   2022年8月15日

广告
意见反馈
反馈类型:
问题描述:
0/500
联系方式:
0/30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