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福建金辉翔厨具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善丰路14号3号楼3楼
被投诉人1:宁波建兴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海曙区苍水街79号苍水大厦9楼
被投诉人2:宁波市实验学校
住所: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1182弄86号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宁波市实验学校厨房设备采购项目(编号:2022NBHSWCS153)”中标供应商所投变频器产品不具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资格条件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7月1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7月19日收到投诉人邮寄的投诉材料,经审查投诉材料符合政府采购投诉条件,当日予以受理。2022年7月21日,本机关向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受理决定书》,并向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发送《政府采购投诉调查通知书》、《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在投诉处理期间,本机关于2022年8月9日收到投诉人撤回投诉的书面申请,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该项目的投诉处理。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
2022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