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宁波迪米应急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591579105L
住所:宁波市海曙区公园路26弄10号〈1-14〉室
法定代表人:狄萌萌
根据举报线索,宁波迪米应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米公司”)在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消防装备采购—器材装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23NBHSWT063,以下简称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23年5月5日予以立案受理,并依法进行了调查。
现查明:迪米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参与本项目投标并中标。迪米公司在投标响应时提交的编号为Zb2022M2317的手抬机动消防泵组检验报告在额定电流、最大工作压力、最长引水时间方面与原始数据不一致。以上事实有迪米公司响应的投标文件、国家消防装备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函询回复资料,询问笔录、迪米公司员工微信聊天记录、陈述申辩书、项目采购公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在案佐证。本机关认为,迪米公司投标响应提供虚假材料的事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规定。
按照法定程序,本机关于2023年6月27日向迪米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采购 罚先告字〔2023〕第1号),告知本机关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依据和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了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迪米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提交了陈述申辩书,但未申请听证。
鉴于调查处理过程中,迪米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且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宁波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序号16“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第三种情形的规定,中标无效,处罚如下:
1.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即人民币伍仟壹佰伍拾贰元整(5152元);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3.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全额缴入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户名: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82160420111000817;开户银行:宁波银行湖东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
202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