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余姚市智达教义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街道北郊村谢家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96002801Y
法定代表人姓名:鲁科军
根据对余姚市智达教义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达公司)在慈溪市文锦书院教室桌椅柜采购项目(编号:330282202207002706)投标过程中涉嫌弄虚作假一案的核查情况,本机关于2022年8月23日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1年8月16日,在慈溪市文锦书院教室桌椅柜采购项目(编号:330282202207002706)投标过程中,智达公司提供的编号为CQC21331314044的中国绿色产品认证证书系虚假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规定,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智达公司主体适格,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2.智达公司商务技术投标文件1份,证明智达公司在该项目投标中提供了证书编号为CQC21331314044的中国绿色产品认证证书;
3.慈溪市公共资源交管办提供的公共资源交易违法情形查处建议书(编号:2022-004)1份,证明智达公司在项目投标过程中涉嫌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
4.证书编号为CQC21331314044的中国绿色产品认证证书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www.cnca.gov.cn)查询截图一份,显示该编号证书所有人为浙江天一科教设备有限公司,证明智达公司提供的证书编号为CQC21331314044的中国绿色产品认证证书是虚假材料;
5.询问笔录2份,记载了执法人员对此案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的情况。1份调查询问笔录由智达公司法人鲁科军签字确认,1份调查询问笔录由智达公司授权代表吴仲军签字确认,鲁科军和吴仲军均承认在投标中提供的证书编号为CQC21331314044的中国绿色产品认证证书是虚假材料;
6.该项目采购公告1份,证明慈溪市文锦书院教室桌椅柜采购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为650000元整。
本机关认为:智达公司在慈溪市文锦书院教室桌椅柜采购项目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11月3日依法向智达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慈财采罚告〔2022〕6号)。截至法定期限后,智达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对违法事实认定、证据的采用、依据的适用、拟作出处罚的意见没有异议。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对智达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本项目采购金额(650000元)千分之七的罚款,计4550元整;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
上述罚款,限智达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浙江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智达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慈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慈溪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