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仑财采监罚字〔2022〕2号)

宁波政府采购网 2022-11-02 00:00:00

当事人:浙江文彩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399346838P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城纪商务大厦2号楼1114-1室   

法定代表人:杜燕彬

    根据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的报告,当事人在参与“北仑职高扩建工程智能化采购项目”(项目编号:DSCG-2022-002)”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予以立案受理,并依法进行了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2022年5月13日参与项目投标响应时提交的类似项目业绩之一柴桥幼儿园迁建智能化项目”(采购单位与本项目相同)所附的验收报告内容不实,与实际验收时间、报告格式、内容、签字等不符。以上事实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杜燕彬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投标文件提交的柴桥幼儿园迁建智能化项目采购合同和验收报告、北仑职高智能化项目评标委员会在评审现场集体签名出具的关于浙江文彩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虚假材料响应视为无效投标的情况说明、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提交的要求对江文彩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监督、调查和处理的情况说明、采购单位提交的“张阳”签字样本、采购单位提交的正式履约验收报告单、采购单位现场验收当事人张某提交的验收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扰乱了正常的政府采购秩序,依法应予惩处。

    本机关2022年930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仑财采监先告字[2022]第 2000002 号),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有权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并未向本机关提出上述要求。

    鉴于当事人在评审现场被评委会以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判定取消投标资格,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处以采购金额3680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计18400元。

    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三、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全额缴入宁波市北仑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户名:宁波市北仑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3101984136050008613;开户行:建设银行北仑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宁波市财政局或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市北仑区财政局

                                      202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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