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镇采购罚[2022]001号)

宁波政府采购网 2022-09-22 00:00:00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采购罚[2022]001

当事人:

 宁波市镇海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1443769207

 所:镇海区招宝山街道人民路7号12楼

联系人:许琼           性别:女

身份证号码:330211196908050061 手机号码:13566042404

当事人在参与宁波市轨道交通3号线二期骆驼北站交通组织工程交通协管目(项目编号:NBKX-2020062)政府采购中涉嫌串标,本机关于2022年8月11日决定立案调查。

  • 违法事实

      根据宁波市审计局《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甬审经移【2022】10号)披露,2020年7月30日,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宁波市科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宁波市轨道交通3号线二期骆驼北站交通组织工程交通协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项目中标金额为3090960元/五年。共有宁波市镇海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市搏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及宁波市高新区通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参与投标。其中,宁波市镇海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被授权人为童吉安,宁波市搏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被授权人为张军兵,宁波市高新区通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被授权人为罗黎明。审计发现,张军兵和罗黎明2004年至2022年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单位均为宁波市镇海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经查,张军兵和罗黎明均为宁波市镇海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在职员工,受疫情影响,镇海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加强疫情防控,加强了对出入交易大厅人员的管理,为减少不必要的人员流通,最大限度地防范和控制疫情蔓延,宁波市搏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市高新区通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均委托宁波市镇海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代为投标,由张军兵和罗黎明分别为上述两家公司办理标书上传、参加开标活动等事宜。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投标响应文件、双方当事人《政府采购调查情况说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童吉安、张军兵和罗黎明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该三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历年参保证明、《政府采购合同》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

  • 处罚依据及决定

  1. 鉴于当事人能主动提出与中标单位中止服务合同,积极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后果,本机关拟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一)、(二)之规定,处采购金额3096000元的0.75%罚款,共计23220元(大写:贰万叁仟贰佰贰拾圆)。
  2.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规定,上述三家单位投标无效,宁波市镇海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中标结果无效。
  3.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全额缴入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户名: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3901160009000103164;开户行:工行宁波市镇海区支行),逾期不缴纳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4. 三、权利告知

  5.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镇海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

2022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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