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鼎点安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大学、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处理“宁波大学南大门激光投影系统采购项目(采购编号:NBZFCG2023B006G)”质疑过程中发现并提供的信息,中标供应商浙江鼎点安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交的检测报告内容不实,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本机关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对宁波大学南大门激光投影系统采购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现已检查终结。
本机关查明,本项目中标供应商鼎点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关于模拟调音台(报告编号:2023-GK-03085)和无源线性系统(报告编号:B1803WT888-00759、B1803WT888-00760)的3份检测报告确认为虚假报告。
根据以上事实,本机关作出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如下:宁波大学南大门激光投影系统采购项目(采购编号:NBZFCG2023B006G)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规定,认定鼎点公司中标、成交无效,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对相关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本机关另行处理。
相关利害关系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
宁波市财政局
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