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慈财采罚决〔2022〕5号)

宁波政府采购网 2022-10-24 00:00:00

当事人:宁波鼎畅仪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机场路1000号4号楼124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3168853438

法定代表人姓名:孙平

    根据对宁波鼎畅仪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畅公司)在慈溪市农业监测中心采购液相色谱仪项目(编号:330282202204001218)中涉嫌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一案的核查情况,本机关于2022年715日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在2022年5月26日开标的慈溪市农业监测中心采购液相色谱仪项目中,鼎畅公司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鼎畅公司主体适格,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2.慈溪市公共资源交管办提供的公共资源交易违法情形查处建议书(编号:2022-0021份,证明鼎畅公司在项目中涉嫌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违法行为;

    3.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发出给鼎畅公司的中标通知书1份,证明鼎畅公司收到了中标通知书

    4.鼎畅公司向采购人慈溪市农业监测中心提交的关于放弃本项目中标的函1份(复印件),证明鼎畅公司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5.询问笔录1份,记载了执法人员对此案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的情况。调查询问笔录由鼎畅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平签字确认。鼎畅公司承认在中标后收到了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发出的中标通知书,6月22日向采购人慈溪市农业监测中心提交了放弃中标的函;

    6.该项目采购公告1份,证明慈溪市农业监测中心采购液相色谱仪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为550000元整。

    本机关认为:鼎畅公司慈溪市农业监测中心采购液相色谱仪项目中存在的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和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1011日依法向鼎畅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慈财采罚告〔2022〕5号)。截至法定期限后,鼎畅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对违法事实认定、证据的采用、依据的适用、拟作出处罚的意见没有异议。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对鼎畅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本项目采购金额(550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计2750元整;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十八个月。

    上述罚款,限鼎畅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浙江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鼎畅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慈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慈溪市财政局

2022年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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