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终止投诉处理通知书
海采购 终处字〔2024〕第2号
投诉人:哈尔滨玉正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大街587-8号汇龙北纬45度8栋公寓22层8号
被投诉人1:宁波高专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前河南路88号新洲银座15楼01-06
被投诉人2: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教育研究辅导室
住所: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公园路24号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海曙区集士港镇校园保安服务项目项目(编号:2024NBHSWCS067)”招标文件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4月1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材料符合政府采购投诉条件,本机关当日予以受理。
在投诉处理期间,本机关于2024年5月10日收到投诉人递交的要求撤回投诉的书面申请,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该项目的投诉处理。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
2024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