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瑞林招标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浙江省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财采监〔2023〕6号)要求,本机关对你单位2023年以来所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现作出如下监督意见: 一、存在问题: 你单位代理的“海曙区章水镇2022年度森林抚育项目”(编号:2022NBHSWT315)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为726638元。通过审查该项目招标文件,发现你单位在招标文件P21页评分标准设置了“证书(3分)”项,要求“投标人具有营造林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证书的得3分。(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该评分标准设置将其他行业协会、组织颁发的证书、奖项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二款,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监督意见: 你单位应规范编制政府采购文件,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严格按照客观必要和保证充分竞争的原则,合理合法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商务条件和评审因素。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学习,正确履行职责,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及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整改,限本监督意见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作出书面报告。
附件:政府采购文书送达回证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