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象采购处字〔2024〕第11号)
一、项目编号:2024XSZFCG009G
二、项目名称:象山港高级技工学校产教融合提升工程-实训室空调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象山太平洋家电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大街426号
被投诉人1:象山港高级技工学校(采购人)
地址: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丹南路889号
被投诉人2:象山县政府采购中心 (集采机构)
地址: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象山港路300号4楼401室
相关供应商:宁波本正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象山河路311号
四、基本情况:
被投诉人于2024年4月16日发布采购公告,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5月13日,中心组织项目开评标活动,象山太平洋家电有限公司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经采购人确认中标结果,发布采购结果公告。5月16日,宁波本正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查看其评审得分明细,集采机构书面告知其技术商务评分明细。5月17日,宁波本正商贸有限公司向集采机构提起质疑,质疑其质保期评分项评审错误。5月20日,本机关收到集采机构的书面报告,报告称集采机构初步核实宁波本正商贸有限公司质保期评分项评审错误情况基本属实,可能影响中标结果,将于近期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质疑答复。5月22日,集采机构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质疑答复,经原评审委员会认定,质疑事项成立。5月23日,集采机构联合采购人书面答复宁波本正商贸有限公司,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给本机关,重新确认宁波本正商贸有限公司为中标人。投诉人因对变更招标结果不满,于5月23日向集采机构提出质疑,集采机构、采购单位于5月24日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5月2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项目商未签订合同。
投诉事项:象山县政府采购中心回复内容中提及的《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四条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中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中不包含本次招标评审当中未出现评标委员会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情况而导致修改中标结果的情况,而是由于评审委员会出现错误而导致,代理机构不能组织原评标委员直接修改分数。按照法律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应重新组织评审,更不得修改评标结果。如有错误也应该是评审委员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而不是评审结果出来后再复议。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项
无。
象山县财政局
2024月7月3日